5.1 旅行社对旅游产品的宣传应特色显著,具体详尽,实事求是。 5.2 旅行社销售旅游产品时应质价相符,明码标价。 5.3 旅行社出售旅游产品时应具备规范的销售手续,并按附录A(标准的附录)实施组团合同制度。 5.4 旅行社销售旅游产品时应为旅游者投旅游意外保险。其对外报价中应包含保险费,组团旅行社与接团旅行社及旅行社与旅游者之间应签订保险方面的协议。 5.5 旅行社在旅游产品销售后应准确、即使地制定和发送接待旅游计划。有特殊情况时,要更改接待计划的,应及时通知旅游者和负责接待的旅行社。 5.6 门市服务应符合下列要求: 5.6.1门市服务环境 a) 整洁、明亮; b) 配置必要的设施、设备和办公用具; c) 准确、鲜明地介绍旅游产品的内容。 5.6.2 门市服务人员 a) 遵守旅游职业道德和岗位规范; b) 佩戴胸卡,服饰整洁,精神饱满,端庄大方; c) 用普通话或民族语言,态度热情、礼貌、认真、耐心; d) 主动、具体、详实地介绍相应的旅行日程; e) 满足旅游者的需求,帮助选择、组织和安排旅游产品; f) 计价收费手续完备,帐款清楚。 5.6.3 旅游产品销售成交后,门市服务人员应向旅游者: a) 开具正式发票; b) 按附录A(标准的附录)签订组团合同; c) 发放旅行日程、参团须知、赔偿细则等; e) 无全陪的团体和散客须被告知旅游目的地的具体接洽办法和应急措施; f) 提醒其他注意事项。